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363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街13426号1号生产车间2楼南侧。
被告: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中联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商务楼202房间。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富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