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财保224号
申请人:王道元,男,194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中联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内商务楼202房间号。
申请人王道元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鲁G×××××号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鲁G×××××号车(保全金额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