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514江苏易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15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易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易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易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郑州中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易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江苏易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凤金
书记员  邱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