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2财保256号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9724052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与北京路交汇处西北角宏程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02721P。住所地:。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v>
法定代表人:蔡春水,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