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453号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9724052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与北京路交汇处西北角宏程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02721P。住所地:。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v>
法定代表人:蔡春水,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鲁0322财保25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