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906号
原告: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宏程金融中心1402-2室。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山东福临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营龙路与沂山路交叉路口被7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临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