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4民初1952号
原告:**。
被告:桂林市铭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崇庆。
原告**与被告桂林市铭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