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1522号
申请人: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明珠广场以北欧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792780-1。
法定代表人:涂枫
被执行人:安徽**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住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3672279-5。
法定代表人:王庆峰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金如斌,男,197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金如斌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