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3464号
原告: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明珠广场以北欧风街D0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27801Q。
法定代表人:涂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菊,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贞,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负责人。
原告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宝尔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