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7民初827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