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观湖6号楼A902室。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