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观湖6号楼A902室。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