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1097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张辉,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邹小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生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胥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