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6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甲12号-1至2层4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女,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亮(***之夫),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
审判员 吴博文
审判员 王丽蕊
二 ○ 二 二 年 七 月 六 日
法官助理 孙雪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