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3110号
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朱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泉,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金 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