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91民初2788号
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南京公司”)与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洁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侯健、被告上海洁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恒、韩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买卖合同关系,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97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9700元及利息(以货款23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119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孟如歌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