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632号
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赵金才,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第三人: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2-8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金才、第三人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圣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