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043号
原告:**,男,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宁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2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蒋长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东。
原告**与被告合肥宁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贾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