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1民初603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合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