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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合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1民初603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合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