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徐生,董事长。
原告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26463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2022)粤01民终5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6738.68元、未休年假工资3271.68元,合计110010.36元。2022年6月13日,根据***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通过中国银行账号XX向***在中国银行账号XX转账110010.36元,银行的付款回单上备注用途: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后***对以上事实予以了追认,并口头表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法院结案。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二审判决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就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梦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