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异1号
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铜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某,系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
申请人杨某,男,1987年5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杨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执行复议称:(2021)黔23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缺乏基本事实及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对实际施工人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实际已经明确了适用本案的几大原则:1、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2、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3、在欠付工程款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杨某是与方平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到二复议人的授权,也未加盖二复议人的印章,该合同是分包人方平自行将劳务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的行为,与复议人无关;其次,方平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该欠款的全部责任,再次,即使按照最高院的案件审理原则及精神,复议人作为总承包人最多也仅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同承担给付责任,但本案中,复议人不仅足额支付了方平的工程款项,且还代方平垫付的农民工资,材料费等相关费用,不存在欠款行为。综上,法院应在对财产保全主体是否适格、有无财产纠纷的合同或者相关依据等基本事实尽到最基本审核义务的基础上,做出是否财产保全的裁定,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正。故(2021)黔23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缺乏基本事实及依据,同时,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国家倡导“六稳”、“六保”政策,在当前经济市场环境紧张局势下,复议人的运营已是举步维艰,保全行为让复议人的经营雪上加霜,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黔23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复议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某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方平、周正俊、窦孝同名下所有开户银行存款441162.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杨某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1211212390113xxxx625),如申请人杨某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遭受损失的,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复议人与申请人杨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6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前,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投保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1211212390113xxxx625),如申请人杨某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遭受损失的,可向法院提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失责任纠纷诉讼,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本院作出(2021)黔23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对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41162.00元进行冻结并无过错,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提出执行复议,要求撤销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复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人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文望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