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24执496号
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铜仁市代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铜仁市代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故本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唐建平
书记员 刘胜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