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119号
申请人: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滨江大道万丰国际15栋。
法定代表人:田茂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兵,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莎,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管委会二桥。
法定代表人:陈汉龙。
申请人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05919192021000058的诉前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的被申请人欠款金额为581万元,因此,本院确定保全金额为5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58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