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仁市代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执18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铜仁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田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碧江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刘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龙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黄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杨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
负责人:黄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负责人:龙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
负责人:龙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
负责人:彭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负责人:黄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负责人:黄XX,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仁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铜仁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支付款项600万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在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由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向贵州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705万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在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5万元;贵州XX建材有限公司向***支付705万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在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5万元。依据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应承担向贵州双扬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灯塔分公司、贵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其他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未发现有股票和可能执行的其他财产,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中诚信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188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峰
书 记 员 吴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