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2888号
原告:***,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萍,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滨江大道万丰国际15栋。
法定代表人:田茂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志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远祥
书记员田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