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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大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3353号
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大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婧
书记员 陈婧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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