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5694号
原告: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238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201-28室。
法定代表人:吴和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良,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第八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22542962254XX,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塘头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守坤,思南县第八中学教师。
原告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与被告思南县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思南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至同年12月处理管辖权异议。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守坤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协商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80201.7元及从2021年6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980201.7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四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27天为42986元),合计4023187.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被告因项目建设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与原告签署《政府采购中标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脑、交换机、视屏展台、教学板等货物,合计货款总价4189686元,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总货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内无息付清。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在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截止2021年5月21日被告通过验收合格。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后与原告签订了《政府采购中标合同》,该项目名称为:思南县第八中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该项目编号的为GZYG-TRCG-2020-44,该项目的合同金额为4189686元,系事实。第二,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不成熟,被告不应支付货款,且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也不应支付所谓的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和违约金。1.案涉合同的第七条付款方式(1)中明确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合同原件2份、发票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1份等材料向采购单位申请结算”。该条明确约定了原告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必须向被告提交了约定的必备资料后才能结算。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原告方提交的发票,故申请结算的条件未成熟,被告当然暂时不应支付货款。2.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2)中明确约定“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本项目资金,支付中标金额的95%,剩余5%在第二年高考正常使用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所有分期付款不计息)。”该款明确约定了付款的前提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再由被告方向有关部门申请本项目资金进行支付。原告起诉时被告新校区还在建设中,原告没有安装完毕,也没有验收。即使前两个条件具备了,也要等到被告向有关部门去申请项目资金后才支付。现被告新校区主体工程已完工,已具备安装条件。案涉合同中没有原告在诉状中所声称的“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总货款的95%的”约定。因此,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不具备。3.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应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原告在诉讼中计算的滞纳金也是错误的。在案涉合同中第九条第2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累计滞纳金不超过总额的5‰”。何况,被告还没有到支付货款的时间,也就不存在支付所谓的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和违约金之说。第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仅为案涉项目的代为实施单位,项目非思南八中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该项目款必须是思南八中的主管部门拨付后才能予以支付给原告,这一点原告方是完全清楚的。再说,被告一直在积极申请主管部门拨付该项目款项。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23日,被告根据思南县第八中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招标结果,与原告签订了《政府采购中标合同》,项目合同金额为4189686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校园网络及综合布线、机房系统、广播系统、弱电管道系统、体育馆音视频系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工作日内,原告免费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并由原告免费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表;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凭《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合同原件2份、发票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1份等材料向采购单位申请结算;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凭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本项目资金,支付中标金额的95%,剩余5%在第二年高考正常使用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所有分期付款不计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由被告向原告偿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被告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被告向原告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2021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验收情况为“验收合格”的《思南县第八中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上盖章,时任被告法人代表李朝权等9人在报告上签字。
2021年8月7日,被告向思南县教育局提交了《关于支付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20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报告》(县八中字[2021]38号),报告申请县教育局用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思南县第八中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费用4189686元。
2022年1月5日,原告开具价税金额为4189686元的浙江省增值税电子发票。
装置在旧校区的设备已投入运行。原告认可新校区的部分设备未实际安装。从被告提交的视频显示新校区的房屋门窗未完工、室外土方亦未平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政府采购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思南县第八中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浙江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以及被告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关于支付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20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报告》(县八中字[2021]38号)、视频和图片资料、会议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政府采购中标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首先,原告已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安装部分设备也系因被告新校区建设问题未履行。虽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新校区已具备安装条件,但被告也未举证就新校区设备已通知原告安装,故原告对新校区设备未实际安装不存在过错。其次,虽新校区设备未实际安装,但被告出具了内容为“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并向县教育局申请了支付项目款项,可以证实被告亦认可付款条件成就。再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材料原告均已提供。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标金额的95%。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由原告向被告偿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考虑到原告在本案起诉前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过结算,也系在本案审理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以被告至今欠付款项的5‰计算违约金较为合适,故本院认定违约金金额为19901元,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思南县第八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款3980201.7元、违约金19901元;
二、驳回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6元,减半收取19493元,由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3元,思南县第八中学负担19400元。
思南县第八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婧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裘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