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3民初2501号
原告: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04栋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9732281R。
法定代表人:邵晓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刚,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匡波。
原告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之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55314.67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和一份《华地紫金府项目防火门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华地紫金府、华地紫悦府、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工地供应进户门和防火门。四份合同分别约定:紫金府项目进户门单价为1080元/套;紫金府项目木质防火门单价为305元/㎡、钢质防火门单价为460元/㎡、防火卷帘门单价为360元/㎡;紫悦府项目进户门单价为1080元/套;畅园项目进户门单价为1020元/套。紫悦府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进户门尺寸变大,双方于2019年5月24日又签订了关于紫悦府项目《进户门采购安装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部分进户门单价变更为1160元/套。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安装为准。另外,每份合同对货款结算时间均进行了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至实际总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支付3%,二年后支付2%。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各项目工地供应进户门及防火门,如今各项目工程也都已经验收合格,且经双方结算,紫金府进户门结算总价为818650元、紫金府防火门结算总价为1084128.67元、紫悦府进户门结算总价为673520元、畅园进户门结算总价为961490元,上述价款合计3537788.67元。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182474元,剩余355314.67元至今未付。
诉讼过程,原告元之源公司明确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如下:其中94723.1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算,90049.6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算,99786.2元自2020年9月30日起算,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另补充陈述,被告结欠货款是355314.67元,其中98%是到期债务,另外2%是质保金。但由于被告极有可能无法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存在严重的经营危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剩余的2%质保金一并支付。
被告住建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元之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住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经核证,原告元之源公司提供的《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华地紫金府项目防火(木质、钢质)门购销合同》、《工程联系单》、《供货量清单》、《进户门安装补充协议》、《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组证据链,被告住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原告元之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住建公司(甲方、需方)与元之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一份《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元之源公司为住建公司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交叉口华地紫金府项目工地供应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规格为1000mm*2100mm,品牌为王力牌,数量为736套,单价1080元,金额为794880元,合同备注:以上单价为含16%的增值税,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等。合同第五条关于结算方式及发票提交时间约定为:1.结算方式:合同范围内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批次到货并批次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全部货到并全部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货物总款的85%;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总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后支付总货款3%,两年后支付总货款2%。3.乙方需向甲方开具以上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16%,如果乙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8年6月6日,住建公司(甲方、需方)与元之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一份《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元之源公司为住建公司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交叉口华地紫悦府项目工地供应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规格为1000mm*2100mm,品牌为王力牌,数量为620套,单价1080元,金额为669600元,合同备注:以上单价为含16%的增值税,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等。合同第五条关于结算方式及发票提交时间约定为:1.结算方式:合同范围内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批次到货并批次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全部货到并全部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货物总款的85%;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总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后支付总货款3%,两年后支付总货款2%。3.乙方需向甲方开具以上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16%,如果乙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8年6月6日,住建公司(甲方、需方)与元之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一份《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元之源公司为住建公司位于合肥市肥西县项目工地供应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规格为1000mm*2100mm,品牌为王力牌,数量为916套,单价1020元,金额为934320元,合同备注:以上单价为不含税单价,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等。合同第五条关于结算方式及发票提交时间约定为:1.结算方式:合同范围内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保温门批次到货并批次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全部货到并全部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货物总款的85%;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总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后支付总货款3%,两年后支付总货款2%。
2018年12月7日,住建公司(甲方、需方)与元之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一份《华地紫金府项目防火(木质、钢质)门购销合同》,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3、本合同木质防火门尺寸按图纸设计尺寸计算,暂定为2351.19平方,单价为305元/㎡,总价717112.95元。4、本合同钢质防火门尺寸按图纸设计尺寸计算,暂定为2122.66平方,单价460元/㎡,总价976423.6元。5、本合同防火卷帘门尺寸按图纸设计尺寸计算,暂定为112.5平方,单价为360元//㎡,总价40500元。以上合计1734036.55元。以上价格含票面税率16%的增值税,如果乙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1、合同签订后门框进场安装完成后次月内付款20%,门扇进场安装完成后次月内付20%,消防验收合格后次月内付总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后返还3%,两年后返还2%,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现场代表为傅红强。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现场代表为赵贤良。
2019年5月24日,住建公司(甲方、需方)与元之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一份《进户门采购安装补充协议》,约定元之源公司为住建公司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交叉口华地紫悦府项目工地供应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规格为1050mm*2100mm,品牌为王力牌,数量为346套,单价1160元,金额为401360元,合同备注:以上单价为含16%的增值税,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等。合同第五条关于结算方式及发票提交时间约定为:1.结算方式:合同范围内钢质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批次到货并批次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全部货到并全部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至货物总款的85%;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总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后支付总货款3%,两年后支付总货款2%。3.乙方需向甲方开具以上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16%,如果乙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9年6月30日,住建公司的现场代表傅红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备注“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华地紫金府项目,建设单位: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事由:关于更换损坏、丢失五金配件数量的确认事宜。项目现场进户门五金配件出现损坏、丢失现象,其中锁体72个、锁芯18个、拉手32把;现应总包要求,进行更换丢失、损坏的五金配件,其中锁体更换费用为80元/个即¥5760元,锁芯更换费用为130元/个即¥2340元、拉手更换费用为80元/付即¥2560元、更换五金件人工费10元/个即¥1220元,合计更换五金件产生费用¥11880元。此次更换、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总包方认可承担,特此说明。”
2019年9月28日,住建公司的代表郑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备注“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建设单位: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华地翡翠蓝湾畅园五金配件更换数量确认事宜。我司已将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进户门安装完毕,现项目现场进户门五金配件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经统计,目前锁体需更换40个、锁芯需更换10个。锁体单价为80元/个,即更换锁体产生费用¥3200元、锁芯单价为130元/个,即更换锁芯产生费用¥1300元、人工维修单价为10元/项,即维修此次损坏、丢失的所有配件产生费用¥500元,合计产生费用¥5000元。此价格并纳入决算。”
2019年9月29日,住建公司的代表郑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备注“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建设单位: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华地翡翠蓝湾畅园五金配件更换数量确认事宜。我司已将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进户门安装完毕,现项目现场进户门五金配件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经统计,目前锁体需更换125个、锁芯需更换28个、把手需更换36付。锁体单价为80元/个,即更换锁体产生费用¥10000元、锁芯单价为130元/个,即更换锁芯产生费用¥3640元、拉手单价为80元/付即更换拉手产生费用¥2880元、人工维修单价为10元/项,即维修此次损坏、丢失的所有配件产生费用¥1890元,合计产生费用¥18410元。此价格并纳入决算。”
2019年12月17日,住建公司的代表郑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备注“情况属实”,《工程联系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建设单位: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华地翡翠蓝湾畅园进户门划痕修补事宜。我司已将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进户门安装完毕,现项目现场进户门出现划痕、凹陷现象,经统计,目前共计47户,含人工维修单价为80元/户,即修补合计产生费用¥3760元。此价格并纳入决算。”
2020年9月3日,住建公司的代表应康康在华地·紫金府进户门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中,签名并手写“已核对,805680÷1.16×1.13=784843.44”。《工程结算书》载明“根据双方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款为¥794880元(详见附件),现我方已将进户门工程全部安装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明细如下:一、进户门工程量为746樘,金额为805680元;(详见附件-华地紫金府进户门工程量清单);二、项目五金配件更换、丢失产生费用11880元(详见附件2019年6月29日工程联系单);三、进户门增加一樘,金额为1090元(详见附件-2019年10月28日工程联系单);四、以上(一、二、三)合计本项目决算金额为818650元。”
2020年9月3日,住建公司的代表应康康在华地·紫金府防火(钢质、木质)门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中,签名并手写“已核对,1084128.67÷1.16×1.13=1056090.86”。《工程结算书》载明“根据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华地紫金府项目防火(木质、钢质)门购销合同,合同总款为1734036.55元,现我方将防火(木质、钢质)门工程全部安装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明细如下:一、钢质防火门工程量416.19㎡,金额为191447.4元;木质防火门工程量2670.09㎡,金额为814377.45元;(详见附件(钢、木)质防火门工程量清单);二、防火卷帘门工程量为217.51㎡,金额为78303.82元(详见附件-防火门卷帘门工程量清单);三、以上(一、二)合计本项目决算金额为1084128.67元。”
2020年9月3日,住建公司的代表应康康在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中,签名并手写“已核对”。《工程结算书》载明“根据双方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款为934320元(详见附件),现我方已将进户门工程全部安装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明细如下:一、进户门工程量为916樘,金额为934320元(详见附件-华地·翡翠蓝湾畅园工程量明细表);二、因人为损坏、导致二次更换五金配件产生费用27170元(详见附件-2019年9月26日工程联系单,2019年9月28日工程联系单及2019年12月16日工程联系单);三、以上(一、二)合计本项目决算金额为961490元。”
另查明,住建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了700000元、600000元、470000元、365568元、476906元,合计2612474元给元之源公司。元之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住建公司合计支付了318247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元之源公司与住建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华地紫金府项目、华地紫悦府项目、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先后签订了进户门、防火门的买卖合同,无证据显示涉案的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现元之源公司提供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增值税发票和付款记录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成一组证据链,住建公司未到庭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本院依法确认元之源公司已依约交付涉案的进户门、防火门给住建公司。(一)关于结欠的货款问题。⑴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的进户门采购和安装项目,合计款项为961490元,此款已由住建公司的代表应康康签名确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⑵华地紫金府防火(钢质、木质)门进户门和华地紫悦府进户门的采购和安装项目,住建公司的代表应康康对《工程结算书》载明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但手写备注货款应扣减增值税率由16%降低到13%的税率差对应的部分款项。对此,本院认为,上述两个项目对应的采购安装合同明确约定了防火门、进户门的单价包含了16%的增值税,无证据显示元之源公司同意在原货款的基础上扣减相应的货款,住建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原合同约定的16%增值税率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华地紫金府防火(钢质、木质)门进户门和华地紫悦府进户门的采购和安装项目合计款项为2576298.67元(1084128.67+818650+673520)。元之源公司主张住建公司已支付了3182474元,属对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故本院依法确认住建公司仍结欠元之源公司的款项为355314.67元(961490+2576298.67-3182474)。(二)关于结算期限的问题。虽然涉案的进户门、防火门采购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了消防验收合格后,住建公司应向元之源公司支付总货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一年后支付总货款3%,两年后支付总货款2%,但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住建公司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进度的货款,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元之源公司交付及安装的进户门、防火门存在质量瑕疵,构成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元之源公司请求住建公司质保期届满前全额支付结欠的款项355314.67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元之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虽然元之源公司与住建公司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元之源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住建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每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因此,本院依法采纳元之源公司主张的各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即华地紫金府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华地紫悦府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但元之源公司提供的住建公司转账记录并未明确备注每一笔款项用于支付何项目的款项,支付的金额也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未能全部对应,因此元之源公司主张住建公司的付款情况,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确认。鉴于元之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厘清每一笔款项对应的具体项目,本院认定住建公司因未能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98%进度款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4558.9元[(961490+2576298.67)×98%-3182474]为基数,自最后一个项目竣工验收期满一年次日,即2020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5314.67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4558.9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4.8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合肥元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14.8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314.8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素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甄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