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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门峡市恒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3民初214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三门峡市恒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恒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