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群艺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济宁市兖州区聚鑫源商贸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2民初15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866080750X。
负责人:许让波,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聚鑫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三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9936838L。
法定代表人:关庆凯。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群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山路2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9464410G。
法定代表人:王庆文。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香石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政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39049733。
法定代表人:高波。
被申请人:关庆凯,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曹久云,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王庆文,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李文镇,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朱玉峰,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吴慧芳,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聚鑫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庆凯、曹久云、济宁市兖州区群艺商贸有限公司、王庆文、李文镇、济宁市兖州区香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朱玉峰、吴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济宁市兖州区聚鑫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庆凯、曹久云、济宁市兖州区群艺商贸有限公司、王庆文、李文镇、济宁市兖州区香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朱玉峰、吴慧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聚鑫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庆凯、曹久云、济宁市兖州区群艺商贸有限公司、王庆文、李文镇、济宁市兖州区香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朱玉峰、吴慧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牛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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