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百益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02执17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百益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5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裁判文书确认:“一、由被告云南百益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215897元(按月利率11‰计算,10.33个月),计2115897;二、自2019年7月2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由被告云南百益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借款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由被告云南百益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90000元;四、由被告云南百益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6155元”以上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富滇银行账户,划拨金额为379.12元,该款项扣除交纳执行费。除以上财产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书记员 杨添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