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5341号
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7276650Q。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居民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新录,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雄,男,1990年11月30日生,傣族,系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女,1990年2月18日生,白族,系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被告:***,男,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已按原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换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