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恢3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16478333。
负责人:张玉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01432704538H。
法定代表人:杨继承,院长。
被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居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7276650Q。
法定代表人:李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鲁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