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5执18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居民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7276650Q。
法定代表人:董新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泽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市凤溪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7807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懿,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军,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丁懿,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萍,女,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杨志艳,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市凤溪茶业有限公司、***、王萍、刘沁、杨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山市凤溪茶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64万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月利率1.1%计算;支付律师费25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8.428万元,执行费9.029万元;被执行人***、王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刘沁、杨志艳在查封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执行,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保山市凤溪茶业有限公司、***、刘沁、杨志艳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共计执行到位2186.1809万元。本案处置财产多、其中涉及大理市人民法院、隆阳区人民法院案件等债权人案款分配、执行异议之诉、评估报告评审等复杂情况。2021年11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王兴伟
审判员 乐永宏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