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1833号
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居民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7276650Q。
法定代表人:董新录。
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女,1990年2月18日生,白族,云南省隆阳区人,系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隆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5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偿还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的住房贷款本息共计158147.9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账户资金、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宝马汽车已被本院(2018)云0502执1396号案件查封,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隆阳区侧(保障性住房B-14-04)房产(房产证号:00××04)已被本院(2018)云0502执1396号案件首封,本案对该房产的查封属轮候查封,根据相关法规,该房产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王开宇
审判员 聂江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子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