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590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勇,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惠,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5×××93_1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