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诉前调1304号之二
原告: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皂户刘。
法定代表人:刘书勇,经理。
被告: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富城苑小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MA0MWPCE08。
法定代表人:李惠,经理。
原告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于永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