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诉前调13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皂户刘。
法定代表人:刘书勇,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富城苑小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MA0MWPCE08。
法定代表人:李惠,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1304号民事裁定,通过网络查控将内蒙古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于永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