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67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
法定代表人:余乃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阎保中。
被执行人: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山西,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庙风街**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顺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民终40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332316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