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8375号
原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31981。
法定代表人: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950429682。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26日,原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宁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