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4879号
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32栋9号楼2层202房间(君仁商务秘书(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JR2020-48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
被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园区马练营西路280号北侧201室。
法定代表人:阎保中,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天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