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兴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安徽迅航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5113号
申请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安徽迅航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兴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与被申请人安徽迅航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兴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迅航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兴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迅航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兴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房(粤房地权证穂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