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初47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湖北省郧阳区人,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艳,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清,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重庆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肖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丽,女,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竹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2号C6幢。
法定代表人高运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重庆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计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