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财政局,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
被执行人:潍坊明盈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1599号1号楼5380-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潍坊明盈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于(2021)鲁152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执行立案,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潍坊明盈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潍坊明盈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红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