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住所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街道居委会。
负责人:毛外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小学。
法定代表人:吴田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金,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童家岭(房产局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推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由平江县浯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 哲
审判员  胡伏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