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729号
原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童家岭(房产局办公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305244207。
法定代表人:李推球,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4574元,由原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彭丽平
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