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奥华航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46号
申请人陕西奥华航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5125900元资金予以冻结。 申请人陕西奥华航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奥华航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市长安区富力城支行XXXXXXXXXX账户内的51259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