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51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华航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华航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3840.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韩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