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6362号
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A8。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210。
法定代表人:周海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京0111财保1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账号为×××内存款1140992元。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账号为×××内存款1 140 99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