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3301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210。
法定代表人:周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恒,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腾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被告长远腾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恒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长远腾飞公司支付:1、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3、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112.99元;4、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94元;5、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10500元(500×14+3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长远腾飞公司,岗位为行政,双方约定***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社保已缴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入职以来,长远腾飞公司一直未按时发放工资,在职1年3个月,只发放过两次工资。***于2020年8月27日因长远腾飞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提出离职。长远腾飞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支付了***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28500元,其中包含2020年2月工资1500元、2020年5月工资2250元。2020年2月为疫情期间,长远腾飞公司应全额发放工资,2020年5月,***请事假5.5天,长远腾飞公司却只发放了半个月工资,***对上述金额有异议,将2020年5月的工资退还给长远腾飞公司,并要求长远腾飞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长远腾飞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远腾飞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累计工作年限14年,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长远腾飞公司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长远腾飞公司辩称:***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我公司,我公司劳资专员王业恒代表我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与***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公司未主动与***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收到***以拖欠工资为由的辞职报告,且我公司已支付***在职期间全部工资,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0年5月累计出勤12天,加法定假一天,其离职时,我公司按照半个月2250元为***结算工资,***2020年5月的工资已经结清。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享受6天年假,但***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有17.5天缺勤,除了2019年5月3天双方协商不发放工资,此期间按满勤发放工资,***缺勤天数已超过可享受的年假天数。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可享受6天年假,但***2020年8月累计缺勤8天,公司按满勤为其发放工资,6天年假已抵消,故***2020年不再享受年假。根据我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约定***月工资4500元,故不存在工资差额,且***领取工资时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要求工资差额缺乏依据。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和长远腾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长远腾飞公司。***陈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远腾飞公司陈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由公司存档,一份交给了***,但是公司存档的劳动合同由***保管,***离职后公司存档的劳动合同就找不到了。***对此不予认可,陈述公司放劳动合同的柜子钥匙确实由其保管,但是其不知道柜子里有劳动合同,保管劳动合同不是其工作职责,其离职时已将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和负责保管的文件全部进行了工作交接。长远腾飞公司为证明其公司和***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庭审中提交劳动合同,长远腾飞公司陈述该份劳动合同为***个人持有的劳动合同,***离职时没有带走,其公司在***的工位上找到。该劳动合同首页甲方处盖有长远腾飞公司公章,乙方处有***本人签字,显示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生效,于2022年5月27日终止,乙方在甲方处担任办公室文员岗位工作,月工资4500元,尾页落款处仅盖有长远腾飞公司公章,未有***签字。***认可该劳动合同首页为其本人签字,否认其签名时劳动合同中填写了劳动合同到期日的相关内容,陈述当时其在劳动合同封面签字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错误,也未填写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公司劳资负责人王业恒沟通无果,故其未在劳动合同尾页签字,公司将劳动合同收回。
***陈述其入职时与长远腾飞公司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工资5000元,长远腾飞公司则主张***在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4500元。***为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于庭审中提交2020年9月14日其与王业恒在房山劳动监察大队的谈话录音及整理的文字资料,该录音文字资料显示:“……***:应的我5000元,招聘我的人认为代表长远腾飞,应的我5000块钱,为什么给的4500,因为周海霞同意年底给我补,本来我说不干了。崔老师:行了行了,到我这儿来,我得记清楚,是我管的事我管,……一个是5月份的工资有问题,另一个是招你的时候是5000,实际给的4500元。***:对,应的我是2020年1月24日前给,还有应的我春节回来给我上调工资,截止到给我结工资都没调,这我可以不管,没有关系,不给我调就不给调了,这个是没有关系的,解除了就可以申请了……王业恒:当时招聘她来的那个人是我们副总,是他们之间谈的5000,但是合同签的4500,现在需要把解除协议签了才能给他申请其他的东西。……”本院听取了***提交的谈话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不够完整,在该录音中***陈述入职时其与招聘人员谈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劳动合同上写的是4500元,周海霞承诺年底会为其补齐工资。长远腾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恒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陈述当时招聘人员说***二级建造师证书差一门就过了,其说确定***过了两门就工资5000元,***入职后,其发现***根本就没有参加考试,和法定代表人汇报后确定工资4500元。***陈述其应聘的岗位是行政岗位,不需要二级建造师证书。
***在长远腾公司工作至2020年8月27日,***陈述其口头向长远腾飞公司周海泳提出离职,离职理由为长期拖欠工资。长远腾飞公司则陈述***以孩子小,身体健康有点问题,不能继续工作为由提出离职。长远腾飞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于庭审中提交***和长远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霞以及周海霞爱人石增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其中2020年8月28日***在与石增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石总,我先回去了,感谢您和周总过去一年对我的照顾,以后有什么棘手活需要帮忙的,您随时吩咐,我就是在家弄这两个孩子,因为今年有一个毕业生,怕到时候总有事请假啥的,也不太好。其次走也是觉得出来工作起码要图两个点。一是要么能学到东西;二是要么工资多些;现在觉得这两点都有些困难!跟您说心里话,办公室这些事如果薪资能差不多了,我能向您保证,王业恒我俩就能玩转,而且哪方面都能顺当。这都是后话了。最后,祝您和周总身体健康!公司发展突飞猛进。”2020年8月28日晚21:34,***和周海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姐,我这人脾气臭,说话又糙,同事还能接纳我,是我的荣幸,以后能上班了,希望能再成为您的员工。周海霞:你走了,办公室都不热闹了,你师傅,李姐都觉得很不习惯,没事常回来看看。”
***和长远腾飞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长远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22日和2020年8月28日分别向***转账20000元、11500元和28500元。长远腾飞公司陈述2019年10月23日和2020年1月22日转账的两笔款项为和***结算的2019年工资,2020年8月28日转账款项为结算的2020年工资。***陈述长远腾飞公司按4500元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低于双方约定的5000元工资标准,长远腾飞公司承诺会为其补齐工资。2020年工资发放后,***对2020年5月份的工资不认可,于2020年8月3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长远腾飞公司副总周海泳退回2020年5月份工资2250元,长远腾飞公司陈述***离职时双方核算***2020年5月工资2250元,***未表示异议,周海泳只是管经营的人员,***未将2020年5月份工资退回公司财务或经理,现***退回的款项仍在周海泳处,其公司未曾要求周海泳将款项交回公司。
***陈述其2020年5月实际出勤13.5天,并提交2020年5月考勤表,该考勤表显示部分日期考勤存在改动情况,重叠划了“半”和“√”字样,合计出勤天数栏显示为12天,但其后又备注休5.5天。***陈述存在改动情况的考勤日期其实际其出勤一天,所以考勤将“半”改为了“√”。长远腾飞公司对该证据表示认可。长远腾飞公司也提交了***2020年5月考勤,该考勤表与***提交的考勤表基本一致,但擦去了备注的“休5.5天”字样。
***和长远腾飞公司均认可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公司放假,2020年1月长远腾飞公司全额支付工资,2020年2月放假期间长远腾飞公司支付***工资1500元。***陈述其对长远腾飞公司核算的2020年2月、2020年5月工资数额和在职期间每月的工资差额500元(约定工资5000元-实发工资4500元)存在异议,对其他工资发放情况无异议。
***和长远腾飞公司均认可***在长远腾飞公司工作期间可休带薪年休假12天,长远腾飞公司陈述***请假和缺勤天数多于休年假天数,但其公司均全额支付***工资,双方口头协商可用缺勤天数抵扣年假。***对此不予认可。
2020年9月27日,***以长远腾飞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长远腾飞公司支付:1、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3、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112.99元;4、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94元;5、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工资10500元(500×14+3000)。2020年12月21日,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2613-1号和[2020]第2613-2号裁决书,其中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2613-1号裁决书裁决***和长远腾飞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2613-2号裁决书裁决:1、长远腾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750元;2、长远腾飞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3、长远腾飞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689.66元;4、长远腾飞公司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4965.52元。***对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2613-2号裁决不服,诉至本院。长远腾飞公司未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的工资标准问题。对于***的工资标准,***和长远腾飞公司各执一词,***主张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5000元,长远腾飞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4500元。尽管***提交的与王业恒录音中显示,王业恒在录音中谈到招聘人员和***谈的月工资5000元,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在招聘过程中,***和招聘人员就工资标准进行了商谈,并不能证明双方确定了最终的工资标准。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年多时间,长远腾飞公司均是按月工资实发到手4500元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2019年10月和2020年1月,长远腾飞公司为***结算2019年工资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2019年支付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支付标准提出异议。在2020年8月28日长远腾飞公司为其结算2020年工资后,***在微信中和长远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霞和周海霞的爱人石增全告别时,也未曾提到长远腾飞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和长远腾飞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了***月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4500元的合意,故对***关于其月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长远腾飞公司提交了封面有***签名的劳动合同,***主张其因对劳动合同上书写的工资标准有争议,所以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上述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在***入职后,长远腾飞公司确实曾要求和***签订劳动合同,如前所论述,***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实发到手5000元的主张,因而长远腾飞公司并不存在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故对***要求长远腾飞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长远腾飞公司支付其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主张因长远腾飞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但在***和周海霞爱人石增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是因为需要照顾孩子、工资较少、工作内容不利于个人提升等原因离职,在***和周海霞的聊天记录中,***也未提及拖欠工资问题,故对***关于其因长远腾飞公司拖欠工资离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要求长远腾飞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但长远腾飞公司同意仲裁裁决,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仲裁裁决关于长远腾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问题。***提交的2020年5月份的考勤表,长远腾飞公司予以认可,该考勤表确实存在涂改情况,备注也显示当月***休5.5天,根据该考勤表核算,***于2020年5月出勤应为13.5天,长远腾飞公司应支付***该月工资(含法定假日)3262.5元。关于***向长远腾飞公司副总周海泳退回的2020年5月工资2250元,长远腾飞公司可另行向周海泳主张。
关于2020年2月工资差额问题。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2020年2月初春节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长远腾飞公司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要求长远腾飞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工资差额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和长远腾飞公司均认可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可休带薪年休假12天,长远腾飞公司主张其公司和***约定以请假和缺勤天数抵扣年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经核算,长远腾飞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965.52元,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50元;
二、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
三、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3262.5元;
四、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965.5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