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507号
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A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京0111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账户(账号1001000xxxx********)内的存款1799280元。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账户(账号1001000xxxx********)内的存款179928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静